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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用小船違法販售漁獲物遭罰 請釣友遵守規定

記者:李舜田、李嘉興/高雄 | 來源:蹦新聞 | 日期:2026/08/26 | 瀏覽次數:2072

針對近期有自用小船未經許可進行漁撈,以及於社群平臺販售漁獲物之事實者,漁業署表示,依照「漁業法」第6條規定,為維護海洋漁業資源永續發展及合法漁民之權益,從事海洋休閒釣魚者,倘有「販售」漁獲物之行為,已違反「漁業法」規定。漁業署及地方政府已針對船舶所有人裁以罰鍰,未來倘再犯將按違規次數,累計加重罰則,呼籲釣友應遵循相關規定。

依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(FAO)定義,休閒釣魚不得販售漁獲物

漁業署說明,「經營漁業」於任何情況下均須向主管機關取得「漁業執照」,並遵守漁業相關法規。休閒釣魚之定義,係遵循FAO定義,明文規定不得販售漁獲物。惟遭處分之自用小船船舶所有人,於社群平臺公然明碼標價販售漁獲物,經查該行為人等無法提出漁獲物來源為合法漁船所捕,或是使用漁具進行捕撈,明確違反漁業法規定。

推動「見習船員制度」歡迎國人從漁

漁業署進一步表示,海洋漁業型態中,本即有一支釣漁業,為讓喜愛海上休閒釣魚之釣友,有「合法、安全、有秩序」的管道投入漁業行業,並享受海釣樂趣,漁業署刻正修正漁船船員管理規則,增設見習船員的身分。將來一般民眾,只要經過4小時見習船員訓練,即可申請「見習船員」手冊,搭乘一支釣等特定漁船從事漁業活動,漁獲物便可在漁業法管理下合法販售,而休閒釣魚則只可在定量範圍內攜回自用,其餘放回海中。

漁業署最後呼籲,民眾搭乘漁船以外之船舶或載具從事休閒釣魚,不得販售漁獲物,只可攜回自用,其餘則可拍照紀念後放回海中,使漁業資源得以永續利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