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漁電共生的精神是共好共榮,農業部將落實守護養殖生產權益,兼顧綠能加值共好,持續強化案場輔導與查核

記者:李舜田、李嘉興/高雄 | 來源:蹦新聞 | 日期:2026/09/21 | 瀏覽次數:315

針對今(21)日媒體報導國內漁電共生案場養殖情形,對於媒體引述去年審計部指出「7成指發電不養魚」一節,漁業署已在去年9月8日發布「漁電共生查核近7成有電無魚,並非事實」新聞稿說明,主要其原因有二,第一、計算方式不同:當時審計部指的393場是指案場已與台電「併聯試運轉」,具備實際發電能力試運轉,尚未取得綠能容許及電業執照等,所以並非地方政府所認定已營運案場;第二、統計資料之時間有落差,審計部報告統計數據係至114年1月底止,後續因地方政府持續執行查核工作,漁業署當時已對外提供統計資料。

漁業署重申,目前地方政府確認「已營運」計有378件,已完成查核共274件,其中廢止農業容許的有41場,僅佔10.8%。漁業署強調申設漁電共生有一定的程序,不能將地方政府已核發農地農業容許面積,逕視為實際營運面積或養殖查核結果。

此外,「2萬公頃僅3千落實」等數字有關漁電共生面積,漁業署說明有關經濟部及農業部公告2萬餘公頃係為漁電共生得可優先推動範圍,而非必須施作漁電共生之區位,政府係先就環境及社會等生態及社會議題盤點後,就較無疑慮之區位會銜公告為漁電共生區位範圍,待漁民及業者等合作時仍須就個案案場操作設計、饋線等討論後依相關程序申請農地容許使用及電業相關許可等程序,爰需將漁民意願、饋線能量等列入考量,並以養殖為本循序推動,而非僅追求面積數成長。

漁業署說明,全臺魚塭面積約4.2萬公頃,截至今年9月,全國10縣市已核發 漁電共生農業容許案共1,589件、面積3,098.15公頃,其中已取得農業容許之案件,尚有近一半已取得農業容許案件之案場仍在施工中或僅併網試運轉。

漁業署強調,已營運案場應依核准之養殖經營計畫落實養殖。地方政府如查有未符合規定情形,應依權責要求改善;屆期仍未改善者,應依法撤銷相關農業容許及執照。漁業署表示,漁電共生案場規劃設計應充分與漁民溝通,兼顧日常養殖管理及採收需求,倘漁民有養殖操作疑義,可洽農業部水產試驗所技術服務團尋求協助,確保案場落實實質養殖。

漁業署最後重申,綠能發展是國家整體能源轉型政策的一環,漁電共生推動成效不能僅以設置目標量衡量。農業部將持續以不影響養殖經營及漁民權益、不犧牲農地與環境生態為前提,穩健推動漁電共生,並輔導養殖產業團體及養殖青年參與,讓綠能為養殖產業加值,促進產業永續與轉型升級。